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而制定的部门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27日被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