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
①多数当选制。
②比例代表制。
③混合制。
基本内容包括:实行普遍、平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无记名投票、权利保障及选民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等总原则;采用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表决、计票方法等法定方法;由法定机关组织和主持;实行包括选举中的写票、投票、监票、计票和确定当选标准、公布选举结果在内的一整套法定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