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以下材料: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份(复印件);
2、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证明1份(原件);
3、施工进度表1份(复印件);
4、施工扬尘、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验原件收复印件);
5、监理单位、商混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1份(原件)。
二、《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29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音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音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