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条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三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九条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