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法院“黑名单”,是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人民法院建立失信人员信息库,对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进行信用惩戒。
二、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能购买房产;不能租高档办公场所;购买私家车;旅游、度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