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以及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