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司法鉴定程序如下: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