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职能的实现需要依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主要有以下职权:1.审议权。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2.提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要经过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3.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报告和议案、有关事项表明各种意愿。4.询问权和质询权。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5.选举权。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产生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