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由两个基本方面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其二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一个方面可称之为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个方面,可称之为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和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都有其各自的含义。
积极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消极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统一,运用刑罚权,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几个原则:
成文法主义;
排斥习惯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类推;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刑法的明确性。
惩罚犯罪,保护人权与约束刑罚权,防止滥用,保障人权的统一,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全面的正确的含义。
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集中到一点,就是对人权的维护,这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真谛。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说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罪要法定,
《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