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是工程竣工之后,承包人对该竣工工程负责保修的期限。国家具体相关规定有:
1、一般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有防水要求房屋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
3、工程有特殊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排水管道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最后,一般建筑的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