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的异议是当事人不服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及时审查,如果原裁定正确的,就驳回当事人的异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就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111、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